奖贷学金
奖贷学金
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研究生教育培养的质量保障机制与创新实践的内在激励机制,推行以科学研究、教育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激发研究生的主动意识、导师的责任意识和培养单位的质量意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试点高校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按照“转变观念、深化改革、统筹资源、激发活力、注重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新的研究生资助体系,研究生资助体系由基本生活费、基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三助”助学金、研究生创新基金、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研究生科研奖励基金等组成。基本生活费、助学金资助生活费用,基础奖学金资助学习费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表彰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研究生,创新基金、学位论文培优基金资助研究生从事创新项目研究、培育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科研奖励基金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等提供奖励。所有研究生奖助金由学校集中统筹,实行分层次动态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和培养单位(二级学院)提供的经费,导师提供的科研经费,相关单位提供的经费等。基本生活费、基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科研奖励基金经费由学校提供,“三助”助学金、研究生创新基金和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经费由学校和相应单位、课题组或导师提供。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总体规划及有关工作政策等。研究生处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研究生学费收取办法
第五条 为拓宽生源范围,吸引优质生源,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降低研究生学费收取标准并免除部分研究生学费。(具体设置标准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费收取标准
考生类别 |
一志愿考生 |
调剂考生 | |
C类线及以上 |
双少线 | ||
学费标准 |
免交学费 |
免交学费 |
2500/年 |
备注 |
免交学费仅针对脱产在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未脱产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均需交学费,学费标准为2500元/年。破格录取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 |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金设置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全力投入学习,学校提供各种研究生奖助金,用于资助脱产在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研究生不享受除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之外的其他所有奖助金,以下所列各类奖助金的资助对象不另作说明。
第七条 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向所有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学习,分为一、二、三等,以每学年度申请的方式获得。学校根据学科类别、招生计划、培养单位上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导师情况、在研项目等向各培养单位分配研究生基础奖学金指标及等级。(具体设置标准见表2)
表2: 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设置
等级 |
比例 |
资助额度(万元) |
一等 |
15% |
0.5 |
二等 |
25% |
0.3 |
三等 |
40% |
0.1 |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用于开展创新教育,资助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用于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资助有基础、有创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培育优秀的、有一定影响的学位论文,具体设置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民族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科研奖励标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金按研究生基础学制资助,即硕士研究生最长可获得3年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导师为研究生提供配套培养经费,配套培养经费从导师课题费中支出,配套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以内。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金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金经费由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分级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生活费、基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及研究生科研奖励基金由学校承担,“三助”助学金由学校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或聘用单位承担,研究生创新基金与学位论文培优基金由学校和研究生导师科研配套经费承担(或研究生和导师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应确认研究生导师提供的科研津贴,确保研究生导师提供的科研津贴能够在研究生录取后补贴到位。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别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暂行3年,施行期限为2011年秋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施行对象为此期间在读的所有研究生(在此期间入校的2012、2013级研究生在读期间适用本办法)。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